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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配偶在华就业

2017年6月15日 12:22
 
 

    新开发银行职员的配偶可参照《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在华任职。

 

14.1、可以任职的单位

    中国政府允许新开发银行职员的随任配偶在中国任职。在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申明放弃特权和豁免并办理必要手续后,他们可以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任职,也可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

    如果上海的高等外语院校有需要,银行职员的配偶也可以申请去有关院校作短期(6个月以内)的义务教学。如不获取工资性报酬,或以专题报告会和讲座方式教学的,经市外办同意,他们仍可继续享受其在中国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14.2、任职申办手续

    银行职员的随任配偶如在中国任职,首先需通过银行照会使团办并抄送上海市外办,申明放弃在中国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并说明原因。获准后,将其所持的“国际组织人员证”通过市外办退回外交部使团办,并持使团办的复照和聘用合同向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最后,申请人持许可证书到市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并持其本人的普通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银行职员的配偶就职后,应当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依法纳税。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世博村路300号,咨询电话:021-23111111,网址:www.12333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