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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关申报与查验

2017年6月15日 12:22
 
 

    上海海关是新开发银行及银行职员的主管海关,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是银行和银行职员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监管的承办部门。

 

11.1、备案

    银行和银行职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办理备案手续:

    (1)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银行总部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于报关文件的银行行印印模、行长或者行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一式五份;

    (3)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银行如从上海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由海关制作关封,交由银行职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4)银行职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务、到职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备案内容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1.2、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

    11.2.1通关手续和所需材料

    银行和银行职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不包括海关规定外交代表应当口头申报的随身携带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电子数据,附提运单(出境免交)、发票、装箱单、银行职员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遇下列情况,还应当递交相应的单证材料:

    (1)银行运进由银行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照会;

    (2)银行和银行职员运进、运出机动车辆的应当递交照会并提供车辆有关信息。

    11.2.2进出境物品数量

    银行和银行职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银行职员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克、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超过2瓶(每瓶限750毫升)的,超出部分应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关物品数量计入“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车辆限量表”的限额内。

    11.2.3特殊情况下的海关查验

    银行职员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银行职员或者其授权人应当在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及银行职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1)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2)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4)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银行和银行职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1.3、进口车辆出入境及转移监管的海关申报

    11.3.1入境申报

    银行和银行职员运进机动车辆,须向海关办理入境申报手续。并提供申请机构或人员名称及其职务、申请事由、车辆情况等信息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如系银行职员自用车辆,还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国际组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3.2出境申报

    银行职员离职时,其自用车辆的复运出境手续应在本人离境前且自用行李物品复运出境之前或同时办理。所需材料同上。

    11.3.3进境车辆监管年限

    银行和银行职员免税进境的公私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11.3.4海关监管车辆转出或转入

    银行和银行职员如需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免税车辆转至北京或我国其他城市使用,或将由北京和我国其他城市申报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转至上海使用,均应在海关办理车辆转移监管申报手续。

    办理程序:

    (1)出受让双方所在外交领事机构分别为机动车转移监管申请方出具照会,并提供车辆信息;

    (2)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转受让双方外交领事机构行长及馆长签字并加盖行印和馆印的《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车辆入境时申报单等材料,获准后加盖海关印章的“关封”;

    (3)出让方凭转入地海关“关封”向转出地海关申领《领/销牌照通知书》;

    (4)出让方凭海关“关封”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本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5)受让方向所在地海关申领《领/销牌照通知书》,并向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11.3.5海关监管的解除

    银行和银行职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持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加盖银行行印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机动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主管海关核准后,凭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向车管所办理解除监管业务。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不再办理出境手续。

 

11.4、进口车辆免税

    银行及其职员(公务人员半年内)运进的公私用机动车辆,应向海关申报后,经海关审核在每户一辆范围内的,免纳进口关税。